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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案例|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声明函类别错填,能否直接导致中标无效?——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的深度剖析

·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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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简介

(一)项目概况

某地启动信息化建设及系统集成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从项目名称就能看出,这是个技术集成度高、以服务为主的项目,要做系统规划、搭平台、整数据,后续还有运维支持这些典型的信息技术服务活儿。采购文件里写得很明白,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供应商得按服务类项目来准备响应材料。

采购流程都是按规矩走的,磋商结束后也确定了成交候选人。可就在结果要敲定的时候,另一家参与的供应商提出了投诉,说这个候选人的响应文件有实质性问题。这一下就把声明函类别填错会不会影响中标这个问题摆到了台面上,争议不小。

(二)争议焦点

这事的核心矛盾特别明确:采购文件都明说项目是服务类了,成交供应商交的却是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按要求交服务类的。那这种情况算不算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能不能直接让中标结果作废?

投诉方态度很坚决,觉得声明函类别是响应文件里的重要内容,填错了就是严重偏离采购要求,得作废标处理。但被投诉方不认同,说声明函里的内容都是真的,就只是格式选错了,又不影响项目本身,也不耽误干活,不能因为这个就取消中标资格。

别看这只是个填表错误,实际上牵扯到政府采购里实质性响应到底怎么界定,还有程序合规的边界在哪儿这些深层问题。

二、调查处理

(一)调查过程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马上就展开了调查。重点查了三方面:一是采购文件里对声明函类别有没有明确要求;二是成交供应商填的货物类声明函和它实际的企业情况对不对得上;三是这个填写错误会不会影响评审结果,算不算虚假承诺。

翻了磋商文件,里面确实有条款写着: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须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提供对应的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且评审办法里也把提供真实、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列为了资格审查的一项。

投诉人说,成交供应商虽然确实是中小企业,但交的是货物类声明函模板,和采购文件要求的不一样,等于没按指定格式和要求提供材料,就该算没实质性响应,按规定得作无效响应处理。

被投诉方解释,他们公司确实是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里的数据都没错,就是工作人员不小心选错了货物类模板,不是故意要规避监管或者虚假承诺,就是个形式上的小问题,不至于说成是实质性偏差。

(二)处理结论

财政部门查完后,给出的结论是: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

理由很简单:成交供应商虽然是真的中小企业,信息也没问题,但交的声明函类别和采购文件的明确规定差得太远了。采购文件都把项目属性定成服务类了,还要求用对应的声明函,这不是选不选的事,是采购人要保证政策执行统一的硬性要求。

填错类别不只是违反了文件里写的规则,还可能让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用错地方。你想啊,不同行业的划型标准、扶持力度还有统计口径都不一样,乱用声明函肯定会影响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所以,这不是小的形式瑕疵,而是没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属于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偏离。

(三)政策依据

这次处理主要依据了三个政策文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也明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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