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2025年企业园区智能化提升建设项目(第二次)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2025年企业园区智能化提升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CTBX0030-2025-1415),采购人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上海信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根据工厂建设情况,完成IT系统方案设计、规划和整体解决方案资料提供。需提供定制化硬件及软件服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集成实施交付。
1.2 采购内容:工业智联网络、智能安全、访客接待系统、数据智算中心和智联系统集成施工等。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 标包划分:本项目划分2个标包,本次采购成交人数量为每标包1名。本项目供应商兼投不兼中。
标包 | 名称 | 最高响应限价(元,不含税) |
3 | 网络设备集成服务 | 940662.27 |
4 | 机房区智联系统集成服务 | 127358.49 |
1.4 ★交付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40日内交付完成。
1.5 ★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1.6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
1.7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见上表。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供应商资格要求(标包3-标包4)
1.
2.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供应商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2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业绩(集成服务类)至少一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若为单项合同:每份合同均须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及至少一张结算发票扫描件;
(2)若为框架合同:每份合同均须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及相应订单扫描件,并提供至少一张结算发票扫描件。
(3)合同关键页须能体现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和签订日期等信息;订单是指依据框架合同至少包括甲、乙双方签章的订单或电子订单等证明材料,关键页须能体现框架合同名称(或框架合同编号)、订单标的物名称、订单金额、订单签订日期等信息。
(4)发票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并提供完整查验截图。
2.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能力: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2.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5月13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5月13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5月13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5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文章推荐:
[厦门市-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里区高崎社城中村现代化治理“三提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一体化(epc+o)-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