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502-0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自助机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2月24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8.▲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具备保密能力,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人脸应用开发保密协议;
事实依据:本条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具备保密能力,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人脸应用开发保密协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即可,招标文件另外要求厂商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人脸应用开发保密协议,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支付宝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要求厂商提供与支付宝签署的保密协议,是为了确保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人脸应用开发环节能够遵循先进、可靠的保密规范,最大程度地保障患者信息安全。市场上具备与支付宝签署此类协议能力的厂商并非个别,如东软、京威盛、神思、巨鼎、旭辉等众多的潜在供应商均满足这一要求,因此该项要求并未对潜在供应商形成不合理的限制,也不存在偏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况;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10.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检测报告,且报告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检测报告,且报告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根据招标文件医保刷脸模块为嵌入是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的一个模块,为嵌入式,只需医保终端模块符合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即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厂商出具检测报告,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检测报告能够证明该模块在功能、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准确、高效地完成医保刷脸支付功能;对于所有潜在供应商而言,这些要求是公平、一致的,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据市场调研京威盛、旭辉、易联众、巨鼎、神思等均具备;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三、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1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 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即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是国家对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设备在无线通信和网络接入方面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出现信号干扰、网络安全等问题,保障整个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的正常运行。据市场调研京威盛、旭辉、易联众、巨鼎、神思等均具备;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四、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12.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43 寸含医保人脸支付模块)机型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即可,要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厂商取得医保刷脸支付模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医保刷脸模块厂商而非自助缴费终端厂商。
回复: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是国家对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设备在无线通信和网络接入方面符合国家规定,避免出现信号干扰、网络安全等问题,保障整个自助缴费服务终端的正常运行。据市场调研京威盛、旭辉、易联众、巨鼎、神思等均具备;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五: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医保刷脸模块中 13.▲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医保刷脸支付模块型号。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医保刷脸支付模块型号。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医保刷脸模块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符合《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技术规范》和《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III 类)测试大纲 V1.0》,并且投标机型符合国家 3C 认证即可,要求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医保刷脸支付模块型号,属于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或修改。
回复: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则确保投标机型配置的医保刷脸模块是投标人声明使用的医保刷脸模块的证明材料,并得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确保兼容性。据市场调研京威盛、旭辉、易联众、巨鼎、神思等均具备;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六: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主机模块中 5.▲ 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工控主机型号。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提供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且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工控主机型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在 3C 认证已满足强制标准的情况下,额外要求提供第三方报告属于不合理条件,工控主机的 3C 认证已包含国家强制标准(如 GB 4943.1-2022《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标准》)的测试,若招标方要求的检测内容与 3C认证范围完全重合,则属冗余要求,另外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中体现投标人声称使用的工控主机型号,且要求 1.内存:≧8GB DDR42400 ;2.处理器:≧四核 3.2GHz;3.硬盘: ≧480GB SSD,具有指向性,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删除。
回复:工控主机的3C认证确实涵盖了国家强制标准的测试,但投标机型第三方测试报告是投标机型使用了投标人声明工控机型号的重要证明材料。要求第三方测试报告中体现工控主机型号,并明确内存、处理器、硬盘等配置标准,确保投标产品能够满足项目实际业务需求。自助缴费服务终端需要长时间稳定运行,处理大量的数据和交易请求,对工控主机的性能要求较高。第三方测试报告要求是证明材料并非冗余,也未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提供了公平的竞争机会,符合项目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按原交易文件执行。
质疑七: 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2.1 自助缴费服务终端/消杀模块中 6.▲ 提供投标产品的微生物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事实依据:本项技术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微生物检测机构检验报告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在 3C 认证已满足强制标准的情况下,额外要求提供第三方报告属于不合理条件,属于重复检验,明显是排斥具有实施该项目实力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潜在供应商,以此偏向特定供应商,不利于采购项目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回复:微生物检测机构检验报告是对自助缴费服务终端消杀模块功能效果的专业证明。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保障患者使用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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